辽宁证监局认定网信证券前财务负责人艾中华为不适当人选,15年内禁任相关职务

近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决定,认定原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艾中华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据辽宁证监局披露,艾中华在网信证券从业期间存在两大问题。一方面,网信证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核算违规。该业务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算。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公司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而艾中华作为时任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另一方面,艾中华还存在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作出上述认定。

同时,辽宁证监局表示,如果艾中华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该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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