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岩石涉侵害商标权纠纷终审败诉 需赔偿418.85万元

*ST岩石(600696)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在与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终审败诉,需赔偿418.85万元。

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ST岩石、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21年7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之后,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审判决仍不服,再次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如下: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ST岩石等多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ST岩石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贵酒”;ST岩石等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18.85万元;ST岩石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官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公告消除影响;驳回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99万元,均由*ST岩石等公司负担 。

*ST岩石表示,公司将根据判决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此次判决会减少公司本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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