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对东吴证券曹钰琳出具警示函,因其违规操作客户账户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东吴证券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员工曹钰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悉,在东吴证券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工作期间,曹钰琳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客户股票账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做出了上述决定。

同时,公告还告知,如果曹钰琳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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